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A,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C: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4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41345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招募说明书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有人服务的费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书有限公司) 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强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省分行筹资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法规处、机构监管 处、基金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区管理局副局长(挂职),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曾 兼任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局长助理、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金融 同业公会会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2022 年 4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董事。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招募说明书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 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 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 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 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 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 校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曾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 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 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 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 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 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 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方雄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恒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前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 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 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 国 Lehman Brothers 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 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基金经 理,美国 Tykhe Capital LLC 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 SAC Capital Advisors 投资组合基 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 Siencecast Management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 T. Lundquist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 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监。                                           招募说明书   汤力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 森路透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 年 8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 ESG 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 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 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 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 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 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 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 任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                                              招募说明书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 年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 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 年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2014 年 2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维先生,北京大学硕士。2016 年 7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 金经理。2020 年 7 月 9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任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1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9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鼎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资格。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林悦、易千。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                                       招募说明书 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 FOF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招募说明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个 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 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招募说明书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负 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招募说明书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标的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招募说明书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 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201 家营业机构。                                                  、净利润 464.55 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 55,871.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0%)                                            、吸收存款本金余 额 34,072.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4,075.09 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 2.4%)。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 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5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 年以上从业经验。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7,088 亿,平安银行已 托管 28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                                   招募说明书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 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招募说明书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    (0755)83181190  传真:    (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 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 APP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罗炜  电话:    (0755)83181579  传真:    (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联系人:高鹤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4 年 9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41345 号文注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发生职务调整或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 受影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类别。                                                 招募说明书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且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含认购费)              M <50 万                 1.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 率档次分别计费。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 可得到 98,91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 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招募说明书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1)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本基金份额 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持续运作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 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 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 <50 万                 1.50%                                                 招募说明书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50%)=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0=72,979.38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举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80,000.00/1.0800=74,074.07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天)                   D<7                 1.50%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 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731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天)                   D<7                 1.5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五: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 元   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举例六: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 元   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 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8、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 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招募说明书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招募说明书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招募说明书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十方面内容: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判断 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变化趋势,并结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等因素,综合评估各大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1)国企主题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主要包括:                                        招募说明书 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上市公 司; 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其中之一构成控制, 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 界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未来随着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者行业准则等发生变化,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界 定可能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在以上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技术 优势、品牌影响力等定性指标和估值、盈利、成长、市值等定量指标,在各行业中精选出优 质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考虑如下方面:   定性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筛选市场地位持续领先,或不断提升的公司; 等因素,筛选创新能力强、技术领先的公司; 力,挑选消费者认可度高,品牌溢价明显的公司。   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以下指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精选基本面健康、具有稳定增 长潜力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招募说明书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 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 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结合 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的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投资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 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                                     招募说明书 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 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 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 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标的备选库、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有企业综合指数收益率×50%+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收益率×30%+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国有企业综合指数由中证地方国有企业综合指数和中证中央企业综合指数样本组 成,反映沪深两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 绩效。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样本从中证香港 100 指数样本空间中产生,从内地国有企 业概念证券中选出市值最大的 40 个证券组成指数样本,以反映香港证券市场中内地国有企 业证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有企业综 合指数收益率×50%+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收益率×30%+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2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采用的指数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招募说明书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9)、(2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9)、(20)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 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 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招募说明书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了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了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目标及策略。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了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参与了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招募说明书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营业时;                                     招募说明书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报告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招募说明书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 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 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 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 避免此类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本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股、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兼顾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上将尽量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严格监控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并建立有 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机制;7)实施侧袋 机制,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混合型基金,其投资风格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可能面临较大 的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受相关公司走势影响较大,具有 一定的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 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1)本基金可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 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市 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 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 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 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 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 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 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 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 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 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 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 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招募说明书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 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 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 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 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 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 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 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 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                                   招募说明书 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 格波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临损失。   (十)其他风险 而产生的风险; 产损失;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行为; 的外部机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期货投资;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益;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招募说明书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招募说明书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购、赎回价格;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最低年限;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率、变更收费方式; 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招募说明书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87【36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 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                                      招募说明书 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招募说明书 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9)、(2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9)、(20)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招募说明书 监督。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存款 银行。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招募说明书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 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亦称“托 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 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 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 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 理期货账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招募说明书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 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a.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b.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c.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d.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 值错误的责任方; 失;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招募说明书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终止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招募说明书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前海开源电子直销系统 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类服务。 户余额等信息。 户余额等信息。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提供 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 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信息查 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APP 查询 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 APP:前海开源基金   (四)投诉受理服务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 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招募说明书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签署页)                        签署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